一、出差在路上的时间算工作时间吗
针对员工在外勤展业期间,其外出和归返的时间是否应被纳入工作时段这一问题,现行的法律和法规对此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根据一般的法理原则和实务操作,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出差期间,无论在哪里逗留或活动,只要是与工作有关且对于达成工作任务至关重要的行为,那么这个时间段应该被视为工作时间。
此类活动本质上是受到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地掌控和支配,而不是由个人意志决定的过程,因此应被视为正常的工作日。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员工在出差过程中的旅行时间,尤其是在路途中,尽管这段时间无法由个人自由支配,但主要是用来搭乘各种交通工具,本身并没有太多实质性的工作内容发生,也未实质性地提供劳动力,对雇佣方而言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生产运营环节,也无法带来相应的经济产出。
此外,员工在旅途中同样享有适当的休息时间,这符合人类生理和心理需求。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情况下,法院会排除出差在途时间,比如上下班时在车上度过的时间、为完成工作任务而进行的必要筹备时间以及仅仅待在工位上等待通知无所作为的时间等等,这些因素都不应被涵盖在加班范畴内。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二、出差公司不让使用现金支付违法吗
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并不完全合理,然而这并不属于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若受到拒绝接受现金的待遇则有可能涉及违法问题,虽然看似微不足道,但实则性质严重。
人民银行现金乃是经由中国政府法定的唯一货币形式,作为国家金融体系中最为基础、最为根本的支付手段,其在确保广大民众享有公平支付权利的前提下,推动文化交流与传播等多个领域都有着无可取代的优越性表现,尤其是在处置突发性事件以及自然灾害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基础保障作用。
在我国境内,无论是公共性质还是私营机构的所有债务不论金额大小,均应以人民币进行支付,且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拒绝收款。
拒绝接收现金的违法行为,不仅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支付选择权,还严重破坏了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的主导地位,同时对那些无法使用其他支付方式的特定人群的合法权益构成了直接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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