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国劳动法第37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时制度合理地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所以,实行计件工作的用人单位,必须以劳动者在一个标准工作日(一昼夜工作8小时)和一个标准工作周(8小时五天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计件数量为标准,确定劳动者日或周的劳动定额。如果超过这个标准就等于延长了职工的工作时间,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那么,也就是说,实行计件工作应当以标准的工作时间为基础,不能以“计件工作”为名,如通过劳动定额包干的方式迫使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来达到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制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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