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分公司皆不具备企业法人之特性,相应地便无法独立展示其法律地位,亦不可独自负担起民事责任。在各类民事法律行为中,作为主体的通常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三种类型。
然而,正如上述所示,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由相关民事主体以特定的意思表示来设立、变更及结束各种民事法律关联的行为便被称为民事法律行为。
值得强调的是,自然人自其诞生之日起直至生命消亡之时,皆拥有民事权利能力,按照相关规定,他们有权依法享受民事权利并须承受相应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