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得违反审判庭和仲裁庭律,扰乱审判庭和仲裁庭秩序,采用不正当手段拖延诉讼和仲裁。

3、不得采用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伪造证据等手段影响和障碍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纠纷案件的裁决和处理。
4、不得诱使委托人、证人和其他人在诉讼和仲裁活动中制造、提供伪证,作虚假陈述或者改变、毁坏、隐藏证据。
5、不得向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仲裁人员或者其他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上述人员行贿。
6、不得携带刑事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递传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