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26日经全国律协四届六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律师在参加仲裁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和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代理仲裁案件的职责,是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参加仲裁活动,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律师在仲裁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信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四条律师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其个人隐私,始终不得公开仲裁内容、过程和结果。
第二章收案阶段。
第六条律师在接受仲裁案件委托时应审查下列条件:
(一)除劳动合同外,仲裁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二)委托代理的案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等规定的关于提请仲裁的条件;
(三)案件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关于仲裁的时效;
(四)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否明确;
(五)仲裁请示或反请求是否合法、明确、具体;
(六)委托人是否是本案仲裁协议的当事人;
(七)委托人作为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或国外企业及组织时是否提供合法的委托手续或证明。
第七条律师接受委托时,应注意根据案情向委托人询问如下事项:
(一)除劳动合同外,当事人之间是否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以及仲裁协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二)仲裁请求或反请示的内容。
第八条律师接受委托时,应注意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向委托人说明:
(一)除劳动仲裁外,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上诉,也不能再到法院起诉;
(二)劳动仲裁须先经过仲裁庭调解,如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如果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证据保全或者仲裁裁决需要强制执行时,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四)除劳动仲裁或独任仲裁外,选定仲裁员的程序;
(五)委托人作为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时有权提出反请求;
(六)委托的仲裁案件依照有关仲裁规则可能涉及的审理时间和费用种类。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根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其担任仲裁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指名委托的要求。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受理仲裁案件,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办理委托授权手续,并应由接待人员办理收案登记,编号后建立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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