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会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有点画蛇添足的味道。为什么说是画蛇添足?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不是已经规定了吗?也没说也没有建立工会,也就是说不管也没有建立工会,都要通知工会。司法解释却又强调建立工会的通知工会,但却未对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应当通知工会作出明确规定,令人叹息啊!
因此,有观点认为即使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也应当采取通知其他工会的方法予以变通;也有观点认为,司法解释仅对有工会的用人单位规定了通知义务,言下之意就意味着没有工会的用人单位无需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还是要回归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来。我更情愿理解为司法解释是强调,而不是改变,而且也没有权力改变。很遗憾,很多人都理解错误。
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通知工会是程序的要求,必须履行。“但”字后面很重要,也就是说在起诉到法院之前,公司都有机会补正。
企业未建工会的,认为可以不通知的逻辑是不对的。按照这样的逻辑,很多企业就不会建立工会了,因为建立了要通知,不建立反而省略了这道程序。这种认识显然是错误的。如果单位未建工会就可以免除通知工会的义务,则可能会鼓励单位阻挠建立工会、拖延建立工会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工会不同意怎么办?单位决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后,工会却建议再给员工一次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单位执意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呢?
虽然工会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不是让工会审批,这只是一个意见征求程序。对于工会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单位认为正确的,应当予以采纳;单位认为不正确的,可以不理会。当然,还是要慎重,处理好与工会的关系。
鉴于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不管有没有建立工会,都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通知工会,以免造成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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