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公告是需要送达公告的,当发生解除劳动合同事件时,法院的开庭通知偶尔会采取公告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留置送达(拒绝签收)的方式,但不一定需要签收。然而,实际操作中在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往往不会直接采用公告送达,而是其他送达方式没生效时才会采用。
一、关于送达的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不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单方提前终止;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从订立到履行过程中可以预见的中间环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重要保证。
二、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82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6、7条的规定,在三个不同的时间段,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各有不同,《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经济上的严重不利后果一一双倍工资,以此来解决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的问题。但考虑到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需要一定的周期,尤其是在大量招用劳动者时),《劳动合同法》在确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唯一合法形式的同时,也规定了1个月的宽限期,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均为合法,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才开始承担双倍工资的不利后果。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工资是指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所有应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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