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制度有两种形式:多数票选举制和累积投票制。这两种选举制的相似之处在于,针对所要选出的每一名董事,每股普通股都有一个投票表决权。比如,若要选出5名董事,则拥有100股普通股的股东,可以投500票。不同之处在于投票的具体方式。在多数票选举制下,每个董事候选人必须获得超过50%的选票方能当选。这种选举制实际上派出了少数股东当选董事的可能性。而在累积投票制下,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候选人,或用全部选票来投向两位或多位候选人。这种选举制度赋予了少数股东当选为董事的可能性。
在累积投票制下,选出一定名额的董事所必须的最低股份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N=[(D×S)÷(T+1)]+1
式中:N=股东为选出所希望的董事所必须的表决权(股份数)
D=股东所希望选出的董事名额
S=全部表决权股票(普通股总股数)
T=需要表决的董事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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