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制的意义。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的表决权与当选董事总数相同。股东既可以选举一人享有全部表决权,也可以分别选举若干人,所谓累积表决权,是指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对某些重要事项进行表决时,赋予全体股东的特别表决权。在实践中,它主要体现在董事或监事的选举上,有别于表决权公司的其他一般事项。这种权利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表决权的数量上。实行累积投票制时,股东的表决权数量按股东所持股份数与当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计算,而不是直接按股东所持股份数计算。总之,股东表决权的数量等于股东所持股份的数量乘以当选董事或监事的数量
累积投票制的目的是防止大股东利用其表决权操纵董事选举,纠正舞弊行为“一股一票”投票制的弊端。根据这一表决制度,每名股份代表在选举董事时的表决权数目不是一个,而是与应选董事的数目相同。股东选举董事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表决时,可以将表决权集中在一名或者数名董事候选人身上。通过这种部分集中投票的方式,中小股东可以选举代表自身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对全体董事选举的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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