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的累积投票制是什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备受关注的条款之一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累积投票制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施。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股享有与应选董事、监事相同的表决权,股东享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p>相比之下,原《公司法》所采用的直接投票制,是指股东在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时,一次只能对某一决议投其代表所持表决权的票数,体现了大股东控制的公司权利义务平等的理念,累积投票制允许股东在选举每一名董事或监事时累积投票权,即:,股东表决权总数为其所持股份所决定的有表决权的票数乘以应选董事或者监事的人数,股东可以选择投票选举一名或者多名候选人。两种投票制度分别为“同股同权”和“一股一权”,但在表决票数的计算和具体表决方向上存在根本性差异,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应积极实行累积投票制。控股股东占比超过30%的上市公司实行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但由于原《公司法》采用的是直接投票制,对累积投票没有类似的规定,因此针对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突出情况,在实施中阻力很大,有必要限制大股东滥用表决权。因此,为缓冲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努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新《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选举董事、监事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这为累积投票制提供了法律支持,选举结果与股东人数有关,但如果大股东的选举策略稍有错误,就有可能在选举中落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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