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并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的职工将享受以下的待遇: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计划生育手术费。
按照规定,女职工生育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工资。如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工资,应当将高出部分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以及女职工生育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另外,津劳局2005238号《关于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项关于结算问题有明确的规定,”生育津贴结算:女职工生育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工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由用人单位向登记参保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如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工资,应当将高出部分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
全文38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