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卖人实际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具体责任包括:合同双方约定出卖人对标的物逾期交付有违约金的,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对损失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数额或者方法赔偿买方的损失;如果双方未就违约金、损失金额或损失计算方法达成一致,卖方应赔偿买方证明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买方已接受卖方的交货,买方不得终止合同。出卖人逾期不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出卖人不能继续履行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不再适用继续履行,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未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如果卖方延迟交货,由此增加的履约成本应由卖方承担。标的物的市场价格在合同签订后发生较大变化的,出卖人迟延交付的,可能给买受人造成价格损失。因此,结合以往司法实践,出卖人延迟交付时,标的物的市场价格低于约定交付日的市场价格的,应当按照标的物实际交付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如果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市场价格高于约定价格,则价格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计算。这种处理的目的是惩罚卖方的违约行为,弥补买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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