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问题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民事判决裁定、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书、商业仲裁裁决书、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应在文书生效后二年内提出(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
逾期时,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丧失,人民法院不会受理。但是,实践中,法律文书生效后,有证据证明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义务人主张过权利(如:权利人持有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视频且取证方式不违法、义务人出具有承诺书、义务人在权利人追讨债务的函件上签字盖章确认、有关部门调解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纠纷的书面证据,等等),只要每次主张权利之间间隔时间不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应从最后一次主张权利之次日,起算申请执行的时效。
二、申请执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执行时效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对于强制执行期限的规定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执行期间,一个是申请期间。执行期间是六个月,如果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间是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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