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工作地点差价调整数和工资调整数应当视为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由此可见,工作地点差价调整和工资调整一方面是用人单位的企业管理行为,另一方面是企业和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变化。法律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的,培训或调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更加注意法律情况,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多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成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法定情况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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