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执行异议的提出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的,一般为裁定送达后的15日之内,所以在面临该问题时一定要注意好时效限制。执行异议的期限如下:
1、如果是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该在该案的执行程序终结之前向执行法院提出;
2、如果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需要在执行标的被执行结束之前提出;
3、如果是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要从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60天内提;
4、如果当事人没有收到法律文书,就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算60天;
5、执行异议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执行异议的程序如下:
1、需要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且提交申请书;
2、人民法院收到书面异议的15日内审查,如果理由成立,会裁定中止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话,会驳回异议。
二、执行异议的适用条件如下:
1、提出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除当事人以外,还包括因强制执行而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异议的对象是执行行为本身,不能涉及该执行行为的依据;
3、执行异议必须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提出,即只能在执行程序已经开始即已经立案执行且尚未结案时提出;
4、执行行为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造成了实质上的影响;
5、执行异议的提出须符合法定形式,即提出异议的方式必须为书面形式。
执行异议期限的规定
裁定送达后的15日之内。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对执行异议的提出有时效的限制:1、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2、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完毕前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