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诉期限的截止日
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追诉时效有以下四种期限: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就是说,刑法对该犯罪分子所犯罪行规定的刑罚,最高刑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的,在5年之内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期满后不再追究。这里规定的“法定最高刑”,既不是应当对罪犯判决的具体刑期,而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性质和情节,与其所犯罪行为相对应的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处刑档次中的法定最高刑;也不是法律对某一种犯罪规定的最高刑,而是某种犯罪中与犯罪行为基本相适应的某一档刑罚的最高刑。
(二)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里对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的追诉时效特别规定了例外情况,主要是考虑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有些是罪恶深重、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影响巨大,对犯罪分子不追究不足以平民愤,所以规定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但其前提条件是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追诉期限是什么意思
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或者侵权行为的有效期限。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法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刑事案件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二)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三)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四)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当然,追诉时效并非适用一切的情形。为了防止那些规避追诉期限的行为人或者因司法机关的原因未能及时查处的行为人逃避法律的制裁,刑法规定了两种“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情形。第一种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第二种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三、追诉期过了还追究刑事责任吗
追诉期过了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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