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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的追责截止日期是警方立案日期吗

2022-05-09 408人已浏览
  • 宋金玉律师

    宋金玉律师合伙人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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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嫖娼的追责截止日期是警方立案日期。 嫖娼、卖淫”是一个相对概念,是从不同主体的角度对同一种行为的表述,嫖娼是指男子以付出金钱、财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卖淫妇女发生的不正当的性行为;卖淫是指女子以收取金钱、财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嫖娼男子自愿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 卖淫、嫖娼与通奸的区别关键是男女双方是否实现了以金钱做交易,动用金钱包括干部承诺利用职权给办事也算是卖淫、嫖娼;什么都不用的是通奸。卖淫、嫖娼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以给予收容教育或者治安罚款等处理,是党员干部的可以给予处分。对于组织卖淫、嫖娼的行为则可成为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一)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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