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
加大最低工资的宣传力度
强化最低工资的监督检查
细化最低工资标准
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加大最低工资的宣传力度
鉴于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1998年工作的重点是采取多种形式对最低工资有关法律、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发挥舆论与社会监督作用,保证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贯彻落实。一是印制“最低工资宣传单”,张贴于每个企业及公共宣传栏,使广大劳动者明白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构成项目和具体标准等有关规定,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印制内容为:最低工资概念,本区域最低工资的月、日、小时标准,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最低工资不包括的项目,新标准的执行时间等。二是积极会同当地工会组织,采取举办劳资干部培训班、板报、宣传车、政策咨询、新闻媒介等多种形式宣传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提高企业领导、劳资人员和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政策观念。
(二)强化最低工资的监督检查
各地要将落实最低工资作为劳动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要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受理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案件,严肃查处不落实最低工资或变相降低职工最低工资的行为。
企业应对照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自觉性。各市地劳动部门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本地最低工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检查结果应填写《企业最低工资执行情况汇总表》报送省劳动厅。
(三)细化最低工资标准
为便于执行和监督,根据《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豫政[1995]48号)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现将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部分劳动条件艰苦的劳动者月、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区域执行月240元执行月220元执行月200元执行月180元执行月160元
日标准(元)11.4310.489.538.587.62
小时标准(元)1.431.311.201.080.96
艰苦劳动条件月标准(元)276253230207184
日标准(元)13.1512.0510.969.868.77
小时标准(元)1.651.511.371.241.10
市地对本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已进行换算,换算结果与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一律按上述标准执行。
(四)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月工资制的企业或雇主,支付给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实行日工资制的企业或雇主,支付给劳动者的日工资不得抵于相应的日最低工资标准。实行小时工资制的企业或雇主,支付给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若用人单位日制度工时不足8小时的,按小时工资换算的日工资额不得低于相应的日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或雇主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加班加点工资不应计算在最低工资内。
(五)有关问题的处理
1、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应切实保障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要科学、合理,使绝大多数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企业确定的计件单价,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小时、日、月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非本人原因停工,造成法定工作时间内未完成定额的,其工资报酬亦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对因技能水平原因长期完不成劳动定额的劳动者,企业应考虑对其技能培训或调换其工作岗位。
2、对开工不足的困难企业,劳动部门应指导其采取定期轮换工作或者限期放假等办法,合理调整劳动组织。对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要指导企业按规定建立“工资预留户”,优先保障最低工资的发放。无论是停产还是半停产企业,凡非本人原因停工在30日以内的,企业仍必须按不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详见河南省劳动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1998年3月17日豫劳计薪[19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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