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封面是不允许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如果雇员自受雇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雇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法律规定,工人应按其实际工作时间获得劳动报酬。可以看出,如果雇员不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他就不能向雇主要求赔偿,查作为负责人进入了合肥的一家酒店。在劳动期间,酒店和cha签订了固定格式的,cha签署了合同封面。根据合同,酒店在社会保障机构为Cha支付了社会保险。2014年11月8日,双方发生纠纷,cha从此不再在酒店工作。随后,Cha以酒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非法终止劳动关系为由申请了劳动仲裁,随后Cha起诉蜀山区法院,要求酒店支付3.85万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和1.75万元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蜀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Cha知道他与酒店签订了劳动合同,应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支持其双倍工资差的主张。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的意见
查在受雇时,在合肥一家酒店担任酒店管理总监,并在酒店提供的劳动合同封面上签字。更方便了解、填写、修改或隐藏酒店所属人员的人事、劳动合同签订、备案及社保支付程序,以及在劳动期间,酒店在每月支付的工资中明确表示,个人应付的社会保障费用已经扣除。Cha意识到这一点,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因此,Cha知道他与酒店签订了劳动合同,应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Cha称,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不损害其权益,违反了诚信原则,未得到法院依法支持和保护
全文64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