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修厂车工郑同,因赶生产任务,于2003年11月7日9时在操作普通车床时,在未关电源、机器仍处旋转工作的情况下,急于测量工件尺寸,左手被工件卷入,造成左手骨裂,郑同向单位提出工伤申请,单位认为此事是因郑同违反操作规程,负事故主要责任,属蓄意违章,不予认定工伤。郑同又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处提出享受工伤待遇申请。当地社保处经调查认为,郑同系因违章操作致伤,企业称其蓄意违章没有相应事实,也没有安全监察机构的结论,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问:违章操作负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下列三种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除了上述三种情形外,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伤害的,不论违章与否,都可以认定为工伤。郑同是在工作时间(上午9时)、工作场所(车间)因为工作原因(操作车床)而遭受左手骨裂伤害,符合认定工伤的要件,应予以认定工伤,当地社保处的处理意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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