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扣除租房可以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因城市不同有所不同,分别是:
1、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扣除标准是1500元/月;
2、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人的城市,扣除标准是1100元/月;
3、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人的城市,扣除标准是800元/月。
新税改专项扣除怎么扣
1、在子女教育方面,纳税人可以享受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定额。
2、在继续教育方面,如果纳税人本人目前正在进行学历继续教育,那么接受学历继续教育期间纳税人可以享受每月400元的扣除额度。
3、在大病医疗方面,如果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因生病发生医疗费用支出,在医疗保险保险后,如果个人自费的金额超过15000元,那么超过的部分金额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来扣除。
4、在住房租金方面,如果纳税人在主要的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那么根据工作所在城市地区的不同,可以享受800元、1100元、1500元三个档次的定额扣除。
5、在住房贷款利息方面。如果纳税人的名下有正在偿还的首套房住房利息支出,那么可以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最长不超过20年。
6、在赡养老人方面,如果纳税人有年满60周岁的父母、或者是失去子女的外祖父母、祖父母要赡养,那么独生子女的纳税人每月按照2000元的标准进行个税扣除,非独生子女跟其兄弟姐妹来分摊2000元的扣除标准,每个人分摊的最高限额为1000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一)公安部门有关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户成员关系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相关出国人员信息、户籍人口死亡标识等信息;
(二)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三)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法院有关婚姻状况信息;
(四)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考籍信息)、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房屋(含公租房)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七)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八)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九)医疗保障部门有关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
(十)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涉税信息。
上述数据信息的格式、标准、共享方式,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拥有专项附加扣除涉税信息,但未按规定要求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拥有涉税信息的部门或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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