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应注意的问题有:
1、妥善处理员工安置问题;公司财产的侵占和破坏问题;公司税务相关的物品文件的处理问题;公司资产及债权债务相关问题。
2、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1、公司权力机构决议
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或董事会)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后应及时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表决通过公司解散决议。
2、清算组的成立和备案
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天内公司即应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也可选任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或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自清算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须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所在的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3、清算公告和债权登记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应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4、清算财产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清算期间的财产包括:1、清算开始时公司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2、清算开始后至清算终结前公司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公司先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公司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权利人通过清算组收回;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由债权人以提保财产为限优先受偿,未受偿部分视同非担保债权。担保物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5、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如果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否则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应经股东会确认。
清算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工资;
(2)社会保险费用;
(3)法定补偿金;
(4)税款;
(5)企业债务;企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予以清偿,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因债权争议或诉讼原因致使债权人、股东暂时不能参加分配的,清算组应当从清算财产中按比例提存相应金额;
(6)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6、清算报告
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报告经确认后,视为已解除清算组的责任。但清算组有违法行为的,不在此限。
7、注销登记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登记后,清算组应当公告企业终止。
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明。
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
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企业法人营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清算组织成立的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的报样;
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程序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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