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
使用单位:规划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用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接收依据材料:
1、《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6号)第五节乡村建设规划
第五十七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建村〔2014〕21号)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申请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村民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
1、国土部门书面意见。
2、房屋用地四至图及房屋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
3、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
4、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个人或建设单位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
1、国土部门书面意见。2.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1:500或1:1000),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
3、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
4、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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