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接收死亡证明材料
时间:2023-05-29 20:13:32 2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事项名称:死亡证明(正常死亡、独生子女死亡、孤儿父母死亡)

使用单位:公安部门、人社部门、卫计部门、民政部门

用途:

1.户籍销户;2.丧葬费津贴;3.失独家庭救助,未成年独生子女父母死亡救助;4.出具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死亡申报材料;5.办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6.申请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

接收依据材料:

1.填写人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死亡申报材料、调查询问结果并进行死因推断之后,填写《死亡调查记录及《死亡证。《死亡证填写要求中,要求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提供相应证明。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3.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工作。具体程序是:1.本人提出申请。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4.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原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4.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2、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5.规范公章使用: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主要用于社区居民自治活动,为居民提供能如实掌握的居住、政审、申请救助、抚恤、高龄津贴、残疾保障、职工和居民社保、计划生育婚育情况、就业扶持、子女助学金、学杂费减免、青少年课外实践活动、志愿服务活动等方面的证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要求社区出具超出公章使用范围的各类证明。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不能使用于任何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连带责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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