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事项名称
使用单位
用途
备注
监护关系证明
相关部门
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担任监护人的,当事人住所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同意证明,证明监护关系。
无户口人员证明
公安部门
因婚嫁等原因流入我省的无户口人员进行户口登记。
死亡证明(正常死亡、独生子女死亡、孤儿父母死亡)
公安部门、人社部门、卫计部门、民政部门
1.户籍销户;2.丧葬费津贴;3.失独家庭救助,未成年独生子女父母死亡救助;4.出具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死亡申报材料;
5.办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6.申请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
计划生育证明
卫计部门
1.育龄夫妇统计管理;
2.计生关系跨省迁移;
3.户口迁移;4.收养子女;5.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救助等方面;
6.病残儿鉴定;7.再生育审批;8.计划生育政策审核把关。
居住证明
公安部门
证明居民在社区居住或办理居住证等。
遗赠人的家庭成员情况证明、扶养人的经济及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公证处
申请办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
婚姻状况证明
民政部门
1.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依据相应证明补领结婚证、离婚证;2.收养登记。
收养人相关情况证明(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
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
送养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民政部门
送养人证明无能力抚养。
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
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符合社会救助资格证明
民政部门
申请社会救助(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城乡低保、五保、特困人员、临时救助等)。
政审类证明
各级党政机构
居民入党、入团、入伍、公务员录用、机要干部等政审证明。
享受高龄津贴证明审查
民政部门
1.申请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2.申请80--99周岁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
经济状况证明(家庭困难证明、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司法部门、民政部门、教育部门
1.申请法律援助;2.申请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城乡医疗救助等;3.贫困学生救助,困难计划生育家庭走访;
4.申请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社区矫正的相关证明
司法部门
在核实居住地时,用于证明社区服刑人员在本地连续居住时间;在社会调查评估时,证明家庭关系、入狱前社区表现、社会关系、危害社会、影响周边邻里生活等;在社区服务时,证明社区服刑人员按时参加社区服务,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会调查评估工作。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
规划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同意接受迁移人户口迁入本村证明
公安部门
户口迁移,证明同意接受该迁移人户口迁入该村。
受灾情况证明
民政部门
1.办理灾害救助;2.办理自然灾害冬春生活救助。
军人、军属优抚优待资格相关证明
民政部门
1.办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待遇;2.办理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待遇;3.办理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待遇审批。
无工作单位证明(复员后未安置工作证明)
民政部门
1.办理在乡复员军人身份认定;2.办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3.参战退役人员身份认定;4.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身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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