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计划生育证明
使用单位:卫计部门
用途:
1.育龄夫妇统计管理;2.计生关系跨省迁移;3.户口迁移;4.收养子女;5.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救助等方面;
6.病残儿鉴定;7.再生育审批;8.计划生育政策审核把关。
接收依据材料:
1.村(居)和实行法人责任制单位为统计信息采集单位,负责建立已婚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乡(镇、街道)为实施具体统计管理的主体,具体统计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提供、统计上报育龄妇女婚姻、孕情、生育(收养)、避孕节育措施落实、迁移、流动等信息及变动信息。
2.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3.申请再生育子女程序,申请“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提交《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4.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主要用于社区居民自治活动,为居民提供能如实掌握的居住、政审、申请救助、抚恤、高龄津贴、残疾保障、职工和居民社保、计划生育婚育情况、就业扶持、子女助学金、学杂费减免、青少年课外实践活动、志愿服务活动等方面的证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要求社区出具超出公章使用范围的各类证明。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不能使用于任何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连带责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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