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具有注销户口的权力,但需要符合一定的合法依据,例如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或法院的死亡判定书等。如果公安机关注销了某人的户口,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
公安机关具有注销户口的权力。户口由公安机关管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或户籍科可以通过合法手续注销某人的户口。不过,公安机注销一个人的户口也有限制,例如需要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法院的死亡判定书等合法依据。即使超生按国家规定也是必须上户的,上户与政府的缴费收费不发生任何关系,如果公安机关注销了,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上级市公安局反映。也可以向检察院、人大、报社反映,相关责任人将受到处理。
如果注销一个人的户口,公安机关有哪些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三条,注销一个人的户口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需要出具与本人签名的户口簿、本人户籍证明和本人同意回原籍或前往另一地落户的书面声明。其次,需要收回本人户口簿、本人户籍证明和本人签名的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表、本人身份证、本人照片。最后,需要出具与本人签名的注销户口通知、与本人签名的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表、本人身份证、本人照片。因此,公安机关在注销一个人的户口时需要遵守上述规定,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公安机关具有注销户口的权力,但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规定。如果需要注销一个人的户口,需要出具与本人签名的户口簿、本人户籍证明和本人同意回原籍或前往另一地落户的书面声明,并收回相关证件和证明。同时,公安机关还需出具注销户口通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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