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死亡证明的规定是,办理死亡证明由卫生部门确定,农村在公民死后一个月内办理死亡和注销户口,城市是葬前。开具死亡证明需要的资料包括死亡报告,死者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家属身份证等。
一、开具死亡证明的规定
开具死亡证明的规定:办理死亡登记和销户需要出具的死亡证明不再由派出所出具,应由卫生防疫部门予以确定。农村办理死亡登记和销户是公民死后一个月内,城市是葬前。
二、开具死亡证明需要什么资料
开具死亡证明需要以下资料:
1.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死亡报告;
2.死者本人身份证;
3.户口本、家属身份证等。死者家属携带上述资料去当地基层组织开具即可。
如果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三、死亡证明有哪些用途
死亡证明的用途有:
1.持死亡证明才能移往殡仪馆办进馆手续。
2.持死亡证明才能在火葬场登记或公有墓地土葬。
3.持死亡证明才能在户籍所在地进行销户。
《户口登记条例》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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