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死亡证明需要哪些资料?
时间:2024-01-18 17:50:06 4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提交材料:医疗卫生机构签发的死亡证明、死者身份证、户口本、家属身份证等。户口登记机关开具死亡登记证明,注销户口。对于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正常死亡,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对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无法确定是否正常死亡的,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对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如发现来历不明或过路途中死亡的人,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

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1.医疗卫生机构签发的死亡证明;

2.死者本人的身份证;

3.户口本、家属身份证等。死者家属携带上述资料去当地基层组织开具即可。

如果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开死亡证明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对于甲类传染病,即鼠疫、霍乱、肺结核、痢疾、鼠疫、霍乱、肺结核、炭疽、细菌性痢疾、肺炭疽、破伤风、布鲁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淋病、破伤风、布鲁菌病、血吸虫病、疟疾、淋病、破伤风、布鲁菌病、血吸虫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母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吊销有关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其中,对于擅自出具死亡证明、拒绝出具死亡证明或者出具虚假死亡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吊销有关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因此,擅自出具死亡证明或者拒绝出具死亡证明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医疗卫生机构签发的死亡证明、死者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家属身份证等。死者家属携带上述资料去当地基层组织开具即可。对于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情况,可以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对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正常死亡的情况,可以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对于已经火化的,可以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擅自出具死亡证明、拒绝出具死亡证明或者出具虚假死亡证明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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