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同意接受迁移人户口迁入本村证明
使用单位:公安部门
用途:户口迁移,证明同意接受该迁移人户口迁入该村。
接收依据:《山东省实施办法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4.其他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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