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
(3)退市、辞退、辞职、辞职引起的争议
(4)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引起的争议
(5)劳动报酬引起的争议,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补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同时,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劳动者就业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就业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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