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法律规定
时间:2023-05-03 18:41:14 4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自从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宣示“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开始,保护受教育权逐渐成为各国一般法律的原则。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作为权利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的接受教育的能力或资格。

《世界人权宣言》的第23条至27条规定了“受教育权利”。我国政府为了保障各个层次的公民都能平等地接受教育,我国在《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从这我们就可以看出受教育权的主体是所有公民。“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利”这表明了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这一原则不仅是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教育理想,也是被国际法准则和各国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教育法》第1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等等。从这些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受教育权利的相对方主要是指国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家庭、社会。

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是一种权利义务复合的法律规范,这种法律规范主要用意在于规定受教育权利是一项不可放弃的权利,并且以权力为本位。国家既然是受教育权利的相对方,那么儿童就有权要求国家为其充分接受教育,提供充足的物质和制度条件。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基本保障了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但是对于近几年来日益增长的留守儿童受教育权问题的保障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二、留守儿童在受教育权方面存在

所谓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其他地区工作,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目前,根据全国妇联、中华家庭文化研讨会2005年5月在郑州举行的“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支援行动研讨会”透露: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竟有2000万人,而且还有继续增长的趋势。在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往往成为农村失学儿童的主体,是受教育权被侵犯的主要受害者。

根据一份专家的报告:留守儿童的小学教育状况良好,但初中教育问题明显,进入初中阶段后,留守儿童的在校率就大幅度下降了。14周岁留守儿童的在校率仅为88%。留守儿童成为农村失学儿童的主体。在我国《教育法》第18条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可是在现实中家庭、学校和社会并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主要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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