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缴税百分比
各行业、地区,都有所不同
个人所得税一般分3个表,每个表适用不用的税收(按百分比计算收费),
①日常工资使用的综合所得
②生产经营所得(参考个体户)
③兼职常用的劳务所得
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36000元的302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1025203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20169204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25319205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30529206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35859207超过960000元的部分45181920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注3: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适用)
个人所得税计算明细=(税前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免征额)-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注: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免征额和税率。新个税法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4]
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经营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30000元的502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1015003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20105004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30405005超过500000元的部分3565500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3、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预扣率(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预扣预缴
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20000元的2002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3020003超过50000元的部分407000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其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可见下表)
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
例如:歌星刘某一次取得表演收入40000元,扣除20%的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2000元。请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0000×(1-20%)×30%-2000=7600(元)
工商、商业、修理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为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17%)
金融保险业5%
金融:贷款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业务)、融资租赁业务、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包括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业务)、金融经纪业务、其他金融业务(包括银行结算和票据贴现业务)。
保险:人身保险业务、责任保险业务。
**通信业3%
邮政: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和其他邮政业务。**公司销售集邮商品业务征收营业税。
电信:电报、电传、电话(包括有线电话、无线电话、寻呼电话、出租电话电路设备、代维修或出租广播电路、电视信号和邮电部门出售移动电话、寻呼机并为用户提供无线通信服务的业务)、电话安装(包括为用户安装固定或移动电话机的业务)、电信物品销售(包括在提供电信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通用电信物品的业务)、其他电信的业务。
文化体育业3%
娱乐业20%
5%保龄球、台球为顾客进行台球、保龄球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服务业5%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务及其他服务业
1、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2、除国家规定可以按营业收入差额计税外,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312号)的规定,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其他税目的起征点全省分地区调整,江门地区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对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4、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5]7号)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原税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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