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有什么规定
所谓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先于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共有人在共有财产被转让时,就可以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作为共有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具有法定性和物权性。《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第三百零六条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特征
一是共有关系的存在。
共有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共有基础存在,若不存在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另外出卖人的共有份额必须是明确无争议的,若共有关系中的共有份额不确定,则应首先确定各自共有份额。
其次,出卖人共有财产必须是没有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采取控制性措施和处分性措施的财产。
如共有房屋中,出卖人的共有份额若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查封或将被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不得转让”的规定。
优先购买权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对该项财产处置前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是共有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人必须受“同等条件”限制。
“同等条件”必须是按照通常交易习惯的同等条件,有约定则遵从约定。
如价格条件相同,优先购买权人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支付条件,如是即时支付还是分期支付,若是价格相同都是即时支付,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人则可行使优先购买权,若分期支付,优先购买权人与第三人分期付款期限相同则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即不具备同等条件,即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另外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在合理期限内行使。
我国法律现没有对优先购买权人的合理期限作出明文规定。
但应根据出卖标的物的特点确定合理期限,给优先购买权人以足够的筹款等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必要准备期限,同时也要综合考虑出卖其份额的具体客观情形,不能使优先购买权人无限制期限的行使优先购买权。
按照规定共有人在共有财产被转让的时候作为共有人享有同等条件下就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对于共有优先购买权是具有一定的法律特征的,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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