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在某些条件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一定的影响,并且承租人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行驶。如出租人已经通知了承租人,承租人在15日内可以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规定怎么理解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要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利。
1、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
2、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赔偿损失。
4、在转租的场合,次承租人与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二者发生冲突的,前者优先于后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728条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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