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否为最短保修期,我国法律建立了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明确了相关工程的最短质量保修期。《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证制度。建筑工程的保证范围包括基础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采暖冷却系统工程等的安装工程;保修期按照保证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用户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保修的具体期限和范围由国务院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基础工程和主要结构工程,是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外墙和外墙渗漏,5年
(3))采暖冷却系统,两个采暖期、冷却期(四)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及装饰工程,为两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住房建设工程质量保证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也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同。<2。《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没有从法律层面建立缺陷责任期制度。我国工程实践中“缺陷责任期”的概念和术语是参照国际工程承包实践和Fick合同文本的规定而确立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在工程实践中引入了“缺陷责任期”的概念。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第19条也引入了“缺陷责任期”的概念,从而在工程实践中建立了缺陷责任期制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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