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前两种的产生由合同约定,而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比其他担保物权优先受偿。
一、留置权是否是排他性
留置权是排他性的。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所有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同一事物上不允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一个事物上不能有两个所有权,但可以同时拥有一个所有权和几个抵押权,即一个事物和一个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在共有关系中,只有几个共有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而不是一物之上的几个所有权。在担保物权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但效力不同。因此,共有关系和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存在与物权的排他性并不矛盾。
二、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的限制情形是怎样的
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的限制情形如下:
1、在担保物权设定人欠税的情况下,国家的税收权优于担保物权。
2、在特定情形下未清偿职工债权将优于担保物权。
3、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担保物权。
4、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
三、留置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吗?
留置权不是约定的担保特权,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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