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担保与担保物权并存时如何实现担保权利
人保与物保并存时,其担保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实现担保权利时,规则如下:
(一)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首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物保的,保证人在放弃的范围内免责。保证人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债权人享有选择请求权。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三人物保与人保并存时,提供物保与人保的人可以通过约定并经债权人同意,进行责任的划分,即在未来实现担保时双方承担的是按份责任。如果没有约定或者未经债权人同意的,物保与人保的提供人承担连带责任。
1、个担保人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相应的份额。
(三)如果当事人之间就担保权利的实现有约定的,那么就按照约定行使担保权利。
1、两个及以上的担保权利均由第三人提供,那么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时享有选择请求权。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与任一担保权利提供者约定优先由该担保权利提供者负担实现担保权利的义务,因为它不会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反之,债权人与任一担保权利提供者约定由其他担保权利提供者先负担实现担保权利的义务,那么该约定是无效的,因为它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同时也完全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限制。
2、在债务人提供担保物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的情况下,如债务人(抵押人)与债权人单独约定债权人应首先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其约定应属无效。
总而言之,双方约定担保权利实现的时候,不可损及其他人的利益。
二、保证与担保物权
保证的实质是增加了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的总量----除债务人之外,又加入了保证人(第三人)的财产。但债权人无论是对债务人本人,还是对于保证人享有的债权均为普通债权,并不优先于债务人及保证人的其他债权人,这是由于债权的平等性、非排他性以及非追及性所决定的。所以,任何有充分的财产的债务人、保证人的财产也总是一定的,但其债务却随时有增大的可能,其财产又随时有让与的可能,债权人之债权随时有不能或不能完全受清偿的可能。
物权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供履行债务的担保,不论担保人、债务人、第三人是否负担其他债务,不论担保人是否将担保物让与他人,债权人对此担保物均有优先受偿权,专以供债权的实现。我国法上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与留置权。担保物权具有担保的一般特征。
三、银行贷款担保人如何降低担保风险
(一)要注意了解自己所提供担保的形式,明确自己提供担保后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必要时可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二)银行贷款,最需要的是信誉,同样,做银行贷款担保人,也要为有信誉的人做担保。担保银行贷款,切忌碍于同学、朋友的情面,不假思索,盲目相信。要知道,不是您们的关系越好,风险就越小,而是贷款人信誉越高,担保风险越小。想方设法收集到此人的信誉资料,对他的信誉情况进行了解,如果信誉不佳,关系再好也不能为其担保。
(三)合理评估贷款人的偿还能力和自己的担保承受能力。在评估担保人的偿还能力时需要对贷款的数额、贷款人的财产状况做详细的了解,因为贷款人的偿还能力决定了担保人所承担风险的大小。
(四)注意了解自己的法定权利,特别是要掌握担保责任免除的合同条款,注意掌握被担保人的贷款使用情况,出现违规操作可以申请不再为担保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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