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方法如下:
1.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必须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还需向法院提交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书,申请书内容需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明确的申请事项以及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事实与理由。
3.还需提供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证明申请人、被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担保物权成立的证明文件,即主合同、担保物权合同、抵押权登记证明等;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证据材料等。
二、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
1.主债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原本债权。
2.利息,指实现担保物权时主债权所应产生的一切收益。
3.违约金,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在担保行为中,只有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履行债务时,违约金才可以纳入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4.损害赔偿金,指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或者因其他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财产、人身损失而给付的赔偿额。
5.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指债权人在占有担保财产期间因履行善良保管义务而支付的各种费用。
三、担保物权如何行使
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一般需具备三个条件:
1.是存在着有效的担保物权;
2.是被担保的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3.是债权未受清偿。
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经法定程序,通过将担保标的物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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