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担保物权随主债权转移吗
民法典规定,债权转让后,债权的从权利一并转让,而担保物权是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所以担保物权一并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二、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1、主债权及其利息;
主债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原本债权,例如金钱债权、交付货物的债权或者提供劳务的债权。
利息指实现担保物权时主债权所应产生的一切收益。
一般来说,金钱债权都有利息,因此其当然也在担保范围内。
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自己约定,但当事人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效。
2、违约金;
在担保行为中,只有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履行债务时,违约金才可以纳入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3、损害赔偿金;
损害赔偿金指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或者因其他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财产、人身损失而给付的赔偿额。
4、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指债权人在占有担保财产期间因履行善良保管义务而支付的各种费用。
5、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通过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而担保物权是主债权的从权利,所以担保物权一并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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