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一、民法典优先于抵押权的规定
留置权和先于抵押权设立的租赁权优先于抵押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故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二、留置权与抵押权优先受偿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该财产并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据此,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由于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而抵押权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结果,法定权利优先于约定的权利。
三、留置担保合同具体内容有什么
保留担保合同的内容:
1、主债权。是指留置权人基于合同要求债务人履行主要义务的权利,也称为原债权或本债权;
2、利息。指留置物,即原物产生的收益,分为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对于留置权,主要是指延迟履行债务的利息;
3、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应当依法向对方支付的款项,也是违约方应当承担的重要民事责任形式;
4、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而对留置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债权人损失的民事责任。损害赔偿必须以债权人实际有损失,损失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有因果关系为前提;
5、实现留置权的费用。指留置权人在拍卖、变卖留置物过程中所花费的金钱,如留置物估价费、拍卖费、催告通知费、诉讼费等;
6、留置物保管费用,留置权人有义务妥善保管留置物,并有权要求留置人保管费用,如养殖费、治疗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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