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险还是强制险?车辆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保险公司赔不赔?怎么赔?”获悉,广东省广州市、云浮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的首批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在8宗此类诉讼中,保险公司均被判败诉要赔偿。引人注目的是,两地法院的判决对一直争论不休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交通事故能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分别作出明确认定,那就是第三者责任险是“强制险”,精神损害赔偿必须赔。
第三者责任险属强制责任险
自去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认为目前的第三者责任险是一种商业险,并非《交通法》第76条所指的“强制保险”,换言之,“可以赔偿,但有条件”。之所以在《交通法》实施一年多之后才盼来广州首批终审判决,这种争论是主要原因之一。
去年9月7日,袁某驾驶大货车在增城与横过公路的行人刘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死亡。交警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袁某负次要责任。由于肇事车辆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一审法院认定本案适用《交通法》,判决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须赔偿丧葬费、抚养费等共计13万余元。保险公司上诉,认为肇事车辆投保时间在《交通法》实施之前,应是商业保险合同,而不是强制保险。
此种说法代表了几乎所有保险公司的态度。
对类似的两起诉讼,广州中院作出了极为相似的终审裁决:根据《保险法》和《交通法》的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有权直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也有在责任限额内直接支付的义务。法院认为,虽然与《交通法》相配套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但对于该险种的性质,国家保监会在《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已明确要求:从2004年5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暂以现有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替代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二者性质上同属责任保险。据此,驳回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险”的上诉主张,维持“适用《交通法》第76条”的原认定。
保险公司赔偿根据责任而定
对上述案例的具体赔偿金额和标准,终审法院作出了调整,至于保险公司怎么赔,法院也作出了明确了保准。
原审法院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全部13万余元的损失,广州中院审查后认为,保险公司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的判决不当,应予纠正。在目前无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应参照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后,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由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州中院认为,本案中行人刘某虽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鉴于机动车方承担的是“严格”责任,且机动车本身制动不合格又超载行驶,应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为50%,广州中院作出保险公司只须赔偿13万多元赔偿总额中50%(即6.5万多元)的终审判决。
精神损害保险公司必须赔
有保险公司在上诉时提出不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对此,广州中院在两宗案件的终审判决中指明:除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第三者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对受害人不具有约束力,受害人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交通法》第76条没有任何附带条件,精神损害赔偿应包含在第三者责任之中。
车辆过户保险仍有义务赔偿
有保险公司认为车辆在转让、过户后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手续,保险公司不应再对该车承担保险义务。法院终审认为,保险车辆虽已办理变更登记,但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事故中的赔偿责任,“没到公司办手续”不能对抗受害者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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