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违约金不当能不能调整
违约金是房屋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约一方的惩罚,它对于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尤其是购房人的权益十分重要。由于违约金数额是开发商和购房人协商确定的,难免出现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情况,并因此产生纠纷。最高院此次出台的《解释》针对违约金约定不当这一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一般不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至于“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该如何确定,《解释》第十七条也做了明确的说明,(一)购房人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二)房地产开发商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解释》的出台对于在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过低时,当事人要求增加或减少违约金提供了依据,做到了“有法可依”。这不仅对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此类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还对涉及商品房买卖性质的房屋销售代理和房屋包销等同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借鉴和指导意见。商品房买卖双方今后在拟定违约金条款时,不能凭主观想象,而应以《解释》的上述规定为依据。如果购房者不知道该怎么办,可以请律师陪同拟定违约金条款。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现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已通过竣工验收。
5、拆迁安置已落实。
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7、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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