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社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中,第16条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理由要求减少的,应以违约金超过30%的损失为基准适当减少的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低于损失为理由要求增加的,应以违约损失为基准确定违约金额。第十七条商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额和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额和损失赔偿金额可以根据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根据未支付住房贷款的总额,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算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过期交付使用住宅的,根据过期交付使用住宅期间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价机构评价的同一地区同类住宅租金标准确定。第十八条由于卖方的原因,买方未能在下一个期限内取得住宅所有权证明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商社买卖合同约定的住宅所有权登记期限(二)商社买卖合同的目标物为尚未建成住宅的,从住宅交付使用日起90日(三)商社买卖合同的目标物为竣工住宅的,合同成立日起90日。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和损失金额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已经支付的住房费用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收取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进行计算。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以约定仲裁管辖吗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以约定仲裁管辖。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不动产专属管辖中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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