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医院无法提供公民正常死亡的证明,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可以提供证明。如果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无法确定是否为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门可以提供死亡证明。对于已经火化的公民,殡葬部门可以提供火化证明。
如果医院无法提供公民正常死亡的证明,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可以提供证明。如果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无法确定是否为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门可以提供死亡证明。对于已经火化的公民,殡葬部门可以提供火化证明。
开 死 亡 证 明 的 手 续 是 什 么 ?
死亡证明是指在医疗卫生单位死亡的公民,若因故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可以凭借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无法确定是否正常死亡的,可以凭借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可以凭借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对于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若在医院死亡,一般开死亡证明是有现成的格式的,只要根据格式填写相关的内容就可以了。若是在家里的正常死亡,可以去当地的居委会开证明。在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手续时,需要缴销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单身独户的还需要缴销)。
对于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若所有的继承人都不存在,财产归国家所有。
死亡证明是公民在医疗卫生单位死亡的证明。若因故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可以凭借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无法确定是否正常死亡的,可以凭借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可以凭借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对于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手续时,需要缴销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单身独户的还需要缴销)。对于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若所有的继承人都不存在,财产归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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