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定是高空坠物来源明确的情况下,侵权责任人身份明确,该坠物的责任人,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等负有监管注意义务的人,承担对物的替代责任。另外,在主观过错的认定上,高空坠物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倒置,由责任人就其没有过错进行举证。
施工现场监护人的职责
1、各部门安全员需对本部门监护人员进行培训,现场监护人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监护;
2、监护人在执行监护任务时,必须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并应随时注意自身人身安全;
3、现场监护人需掌握作业现场的生产工艺流程及设备设施的状态,确保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得到落实(按特种作业票实施),达到作业要求,各部门安全员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禁止作业;
4、现场监护人对施工所用的器具设备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禁止使用,并报部门安全员确认;
5、监护人在执行监护过程中,应专心关注作业情况,发现危险情况或发现与作业许可证要求不符的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要求消除危险或重新落实安全措施,待查明原因排除危险后方可恢复作业;
6、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若监护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应向相关负责人申请变更监护人,履行工作交接手续,并告知全体被监护人员。
7、监护人在执行监护过程中,不得做与监护工作无关的其它事情,避免发生因监护不利,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事故;
8、监护人在监护时检查作业现场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是否完好可用,监护人员必需会使用应急救援器材;
9、监护现场出现任何意外或发生事故,监护人应向分厂、公司领导及时上报。
10、无论施工单位是动土、动火、登高、进入容器扩建、技改等一系列作业时在哪个部门作业必须由哪个部门出安全监护人员,并且一个施工点对一个监护人,监护人必须跟随施工单位一起上下班,监护作业必须按照监护人职责实施。
11、在高处、密闭空间等危险环境、危险区域内的特种作业可增加监护人员,确保监护工作到位;
施工现场监护人的职责需要具备哪些条件,这类安全监护人主要是对我国的建筑工地的相关安全问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进行相应的监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部位和相关的人员进行相应的管理,避免出现安全事故的发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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