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的补偿款,复婚后能否讨要?昨日上午,合肥市蜀山区法院依法宣判了该院首例婚内财产纠纷案,一审判决张先生给付妻子陈女士补偿款9万元。
陈女士与张先生曾于2006年6月初在蜀山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在当年6月15日前,男方补偿给女方人民币9万元。2008年1月,陈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支付补偿费9万元。2008年2月,陈、张二人登记复婚,陈女士便撤回起诉。
2009年5月,张先生又要求与陈女士离婚。为讨说法,陈女士将张先生诉至法庭,要求其支付补偿费9万元。张先生称其已将94000元支付给陈女士,并提供了一张陈女士出具的字据复印件,但陈女士在法庭上对该字据复印件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已复婚,但张先生对约定的9万元补偿款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张先生虽称其已支付给陈女士94000元,但陈女士对该字据不予认可,且张先生未提供原件,法院不予采信。法院判决张先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陈女士补偿款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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