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女友的分手费,还能再讨回来吗?已婚男子赵某为此状告曾经的同居女友,要求她返还分手费。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分手费官司。
赵某起诉说,因为他提出分手,女友菲菲(化名)持刀威胁他,要求支付5万元。当天,赵某转账5万元给菲菲。事后,赵某向菲菲催讨,但菲菲却不愿返还。
为此,赵某状告昔日同居女友,他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要求对方还钱。不过,在法庭上,菲菲否认自己持刀胁迫。
近日,同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认为,这5万元并非不当得利,应该算是赵某自愿给前女友的钱,因此不能再讨回去。
法官说法:分手自愿给钱事后不能讨回
法官分析说,赵某与菲菲在分手的时候,经过协商由赵某转账支付给菲菲款项5万元,这笔款项系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的财产性补偿。
法官还指出,本案当中,赵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没有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等可撤销的情况下支付给菲菲5万元,该行为未见有违反社会公德等合同无效情形,因此,赵某要求返还并无法律依据。即使依照民法理论上的自然之债,债务人如果自愿给付,则在给付行为完成后,也不得再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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