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
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土地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1、转让合同的主体必须相应的缔约资格;
2、转让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
3、转让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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