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劳动争议等普通民事案件,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度,二审判决或裁定属于终审判决或裁定。如果您对劳动争议法院二审裁定的赔偿执行不服,可以对执行提出异议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如果理由不成立,应通过命令予以拒绝。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在执行过程中,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暂停执行。发现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除案外人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外,执行人在执行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中发现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提交院长审查处理,或者经院长批准,致函上级法院批准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有关当事人。不符合验收条件的,裁定不予验收;立案后发现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异议执行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通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不补足的,不予受理
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经审查,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原裁定,如果执行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后三天内既没有立案也没有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者在受理后没有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异议裁定,则命令执行法院立案或审查执行异议
,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责令执行法院在指定、提拔、委托执行案件后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如果指定或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以下的人民法院,仍需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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